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查,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