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登记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检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