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牌证和安全技术检验;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驾驶证的审验;

(三)在田间、场院、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

(四)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管的拖拉机种类和农机事故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