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养护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建立古桂花树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对新发现的古桂花树应当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公布的古桂花树信息。接到报告的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