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桂花树经过鉴定,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并予以认定和公布: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桂花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