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桂花树的,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