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桂花树的,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