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古桂花树进行日常养护的,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古桂花树损害或者死亡的,根据古桂花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