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古桂花树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设施的,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