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已建的危害古桂花树正常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