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影响古桂花树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和保护方案,并征得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对古桂花树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抢救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