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损害古桂花树的行为:(一)擅自采伐;(二)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三)刻划钉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缠绕绳索铁丝,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四)在古桂花树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使用明火,淹渍或者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其他损害古桂花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