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古桂花树保护牌等保护标志,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古桂花树造成损害。古桂花树保护牌应当统一式样和内容,标明古桂花树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品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防雷装置、视频监控等古桂花树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古桂花树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