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桂花树保护范围:

(一)古桂花树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的区域;

(二)古桂花树群落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边缘古桂花树树冠外侧垂直投影外延五米连线的区域;

(三)在城市、乡镇规划区或者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桂花树,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古桂花树群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古桂花树自然保护小区。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