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或者被染疫畜禽、畜禽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