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