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奖补、示范奖励等方式,激励粪污零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扶持绿色化、规模化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