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