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