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工作,定期了解、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并建立电子管理台账,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