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不足十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养殖户,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选择合适的地址建设畜禽集中圈养栏舍,对村(居)民居家自养或者本村(社区)散养户的畜禽进行集中养殖,实现人畜分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