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经济高效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以及装备,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畜禽粪肥还田的方式、时间、用量等进行指导。

鼓励畜禽养殖者、第三方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先进工艺、技术以及装备。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