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种养循环发展空间,配套建设输送管网和水肥一体化设施,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畜禽养殖者可以通过依法配套农田、园林、林地等,或者与养殖、种植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达标后进行消纳利用。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