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畜禽养殖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畜禽养殖者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运行管理台账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相应的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并且保存记载事项的原始记录。

第三方应当保障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计划、台账,不得弄虚作假。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