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畜禽养殖者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采取科学选址、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生物吸附、过滤等措施,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并覆盖所有恶臭发生源,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