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防疫人员入户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犬只保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