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