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