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保障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