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定通道动物防疫检查站和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相关执法力量,在指定通道动物防疫检查站和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开展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