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畜禽养殖量和防疫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免疫接种、疫情观察、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