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七条有效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为其配备必要的设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