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为其配备必要的设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