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二十六条有效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