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等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易感人群监测、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