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不明原因大批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开展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必要时,采集病料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