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犬只狂犬病免疫程序,定期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免疫接种点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动物防疫人员入户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犬只保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