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犬只狂犬病免疫程序,定期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免疫接种点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动物防疫人员入户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犬只保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