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宣传狂犬病的危害及防控知识,提高狂犬病防控知晓率,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收容处置,防止狂犬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