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和相关人群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