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和相关人群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