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八条有效跨省引进种用、乳用等需要继续饲养的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健康的,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隔离观察期间,货主应当按照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规定,录入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畜禽标识等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