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等需要继续饲养的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健康的,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隔离观察期间,货主应当按照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规定,录入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畜禽标识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