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有效道路运输动物的车辆进入或者途经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动物防疫检查站查验。动物防疫检查站的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动物以及检疫证明等有关证章标识,检查合格的,消毒、签章后,准予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动物防疫检查站签章的动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