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野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合理设置监测站点。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