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动物强制免疫实行畜禽标识和档案管理制度。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实施免疫接种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上传动物免疫等防疫信息,保证可追溯。

畜禽标识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免费供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