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对未达标的,应当及时实施补充免疫接种或者强化免疫,保证免疫动物符合免疫质量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