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对未达标的,应当及时实施补充免疫接种或者强化免疫,保证免疫动物符合免疫质量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