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