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等方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