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