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入口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二千元

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