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