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