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节能监察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